上海杨东律师网

yd5148.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正文

丈夫病故保险拒赔 农妇诉请获得支持

2010-03-22 20:33:01 来源:


丈夫病故保险拒赔 农妇诉请获得支持

 社会上曾有人如此抱怨:参保容易理赔难。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原告黄彩连保险金三万元。

    2004年11月间,被告公司业务员欧某向投保人谢振建(原告黄彩连丈夫)宣传“康宁终身保险”的好处,劝其参投“康宁终身保险”。一番洽谈,双方签订了客户保障声明书,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谢振建、受益人黄彩连,保障项目(给付责任)为保障项目固定,保险期满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至终身、交费期限20年,每年应缴保险费84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风险保额30000元。

    投保人谢振建按约连续5年缴交了保险费。2009年8月19日谢振建因肝硬化死亡。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其肝硬化病史,并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决定:对原告申请做拒赔处理并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履行赔付。

    法院认为,投保人谢振建向被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被告方经审查后同意承保,双方办理了保险合同手续,并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即使被告对投保人谢振建有患过肝病史的怀疑,在通常情况下应能引起从事保险业务的被告业务员加以合理注意并作进一步核实,被告对此并无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投保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至今已五年,故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此合同,而应承担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责任。

大家都在看

前后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遗嘱有5种形式,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以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